法规公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建议(征求意见稿)》

11月2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展了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准备工作,形成了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建议。其中针对药品相关知识产权内容修改主要如下:

新增第八十五条之四对在中国获得上市许可的化学药、生物制品和中药新药产品专利、制备方法专利或者医药用途相关专利,符合药品专利期限补偿条件的,可以给予药品专利期限补偿。前款所称新药相关专利,是指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首次批准上市的新药活性成分相关专利。中药新药专利包括中药创新药相关专利和增加功能主治的中药改良型新药相关专利。

新增第八十五条之五药品专利期限补偿时间的计算方式为申请注册的新药在中国获得上市许可之日减去专利申请日,再减去5年。

新增第八十五条之六药品专利期限补偿期间,该专利的保护范围限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上市的新药,且限于该新药经批准的适应症。药品专利期限补偿期间的专利权与药品专利期限补偿前具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新增第八十五条之七专利权人请求给予药品专利期限补偿的,应当自药品上市许可申请获得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药品专利期限补偿请求,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提出请求时药品及其专利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一个药品同时存在多项专利的,专利权人只能请求对其中一项专利给予药品专利期限补偿;

(二)一项专利同时涉及多个药品的,只能对一个药品就该专利提出药品专利期限补偿请求;

(三)该专利尚未获得过药品专利期限补偿;

(四)请求给予药品专利期限补偿的专利剩余保护期限不少于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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